检察官讲办案故事|袁博:不枉不纵
故事简介
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中,通过极尽细致的证据审查,没有将存疑案件起诉。六年后,该案真凶自首。在办理另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中,通过固定关键证据,有效引导侦查,最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犯罪现场。用实际行动贯彻了“不枉不纵”的司法原则,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。
袁博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
2001年8月,我承办了一起抢劫杀人案,两名犯罪嫌疑人曾对抢劫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,均有多次认罪供述在卷,指认了犯罪现场,且作案凶器提取在案。表面上看证据体系基本完备,但当我讯问犯罪嫌疑人时,二人却全部翻供。
人命关天,不能有丝毫差错。我反复审阅案卷、核对证据,发现案件存有疑点。法医鉴定显示的被害人伤情与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不一致之处,两名犯罪嫌疑人口供之间也存在矛盾,被害人被劫走的手机去向也存在问题。我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、实地走访、多次研判会商,案件存在的疑点无法排除,无法将二人锁定在犯罪现场。鉴于此,我认定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,没有提起公诉。
6年以后,在河南某监狱服刑的罪犯董某在狱中自首,他和四名同伙才是本起抢劫案的真凶!根据他的供述,其余3名同伙陆续归案。随后,董某等人经法院审理,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。
这起案件的办理,使我感悟颇多:案件质量是刑事检察工作的生命线。要能够在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。对证据的审查、采信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差错,对所有的案件,都要保持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。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降低标准,对证据标准的执着要坚持求极致的态度。只有这样,才能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。
同样是一起抢劫杀人案,一个纱窗上的破洞,我用它锁定了凶犯。凶手深夜入室抢劫杀人,该案除了犯罪嫌疑人田某供述之外,没有其他直接证据,犯罪嫌疑人也已经翻供,一个新的悬案出现了。静下心来,我仔细审核供述细节,发现在第一份认罪供述中,田某供认了一个细节。他在进入犯罪现场时,用打火机在被害人家的纱窗上烧了一个小洞,打开窗户进入室内。随后通过我们和侦查机关深入现场调查,发现纱窗相应位置确实有一个烧出的小洞。侦查机关提供了补充勘察材料,将被告人固定在犯罪现场。庭审前,针对提审时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理由,已找到相关证人排除了其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。庭审中,铁一般的证据粉碎了被告人的翻供,其受到了应有的惩处。
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核心业务之一。要做好刑检工作,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素养,才能顺利履行职责、完成使命。要常怀责任之心、为民之心、律己之心,恪守职业道德,用高度的政治责任、过硬的业务素质、优良的工作作风,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,守护好人民的美好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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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陕西检察